天津《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

《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下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天津《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
(二)在个人窗口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第二条 已办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已办理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及个人无需专门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 。?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的,应当满足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的条件,并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和检查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
第四条 本市民政部门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资格认定,以及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可参考使用,或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 。民政部门也可以依托医保部门失能评定标准、评定机构等开展相关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五条 参保人员对初次评定结论不认同的可以提出异议复评 。各部门、机构在协议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或参保人员被实名举报的,按程序组织开展状态复评 。通过建立失能评定专家库的形式开展异议复评和状态复评 。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当月未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
(二)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未满6个月的;
(三)距上次生效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
第七条 失能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进行评定工作 。定点护理机构不可同时作为失能评定机构 。同一失能评定人员不可兼任失能评定专家库人员,且在同一评定案件中,只可承担现场评定、复核两者之一,不可兼任 。与评定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八条 参保人员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次月起,可以申请失能评定 。通过失能评定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中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中断享受相关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状态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入住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等情形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暂停或终止手续 。
第十条 未纳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的护理服务费用,以及超过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居家护理不足一个月的,按天结算 。
第十一条 稳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确保参保人员精准享受相关待遇 。
第十二条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具体以本市卫生健康、编制、市场监管、审批等部门相关资质以及民政备案为准 。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机构主要是指纳入我市社会化运营或社会力量兴办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名单,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民政签订运营合同,且经民政部门评估合格的独立法人机构 。
第十三条 经符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颁发结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健康照护员、医疗护理员等,可以按规定纳入定点护理机构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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