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说明和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于2019年2月2日出台《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张政发规【2019】1号),现将该政策做如下说明和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一是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本市自1997年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来,一直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2014年,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和个人共有产权制 。出台《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是改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进一步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
二是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元化购房需求 。实物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新形势下对住房的不同需求,货币保障方式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结合家庭实际在全市任何地方买新房或二手房,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需求的关心,为住房困难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基础保障 。
三是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已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还限于杨舍镇行政区域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出台将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让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政策惠顾 。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自住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 。购房补贴属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货币化保障形式 。
保障家庭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实行共有产权,产权份额以保障家庭主房出资额与政府购房补贴额确定,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除主房以外的自行车库、阁楼、汽车库(位)等,由保障家庭自行购买,享有完全产权 。
(二)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一对夫妻及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应明确一名已婚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1、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应征入伍、服刑、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或者申请人为安置落户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
2、年龄要求: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年龄须满28周岁 。
3、收入标准:申请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按照低于前述标准的70%计算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
4、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家庭住房包括用于居住用途的各类房屋 。
5、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不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1、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
2、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
3、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 。
4、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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