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五 )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 , 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 。对仍不分类的 , 应当拒绝接收 , 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 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 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
(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 , 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
(五)建立管理台账 , 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作业要求 。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 , 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歇业的 , 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 , 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
第五章源头减量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 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划 , 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
餐饮业、旅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 , 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 , 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 , 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注 , 并依法进行回收 。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
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 , 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
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 , 提醒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 , 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 , 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 ,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 内部办公场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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