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
为做好2020年度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一、参保对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
二、缴费标准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办〔2019〕106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
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标准缴纳 。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 。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以下非就业居民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享受保费补助,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 。
三、参保登记地点
非就业居民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居民也可至其社会化管理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居住在市区,享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等统筹区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仍需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参保人员按税务部门指定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
四、申报缴费期限
1.2020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20年1月10日至3月25日,请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做好辖区范围内户籍且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缴费业务经办工作 。凡于2020年3月25日前办妥202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非就业居民,从2020年4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
2.2020年度申报缴费期外,对达到参保年龄的、户籍迁入本市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鉴定为重症残疾等新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当月25日前按全年标准缴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
五、免缴资格认定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免缴证件材料 。
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
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
对符合保费补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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