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本省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业务经营前,预先收取培训学员的培训服务费用,学员可在本培训机构或本培训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的培训服务 。
第四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
第六条??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 。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障,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托管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
第八条??培训机构只能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收费,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到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 。要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
第十条??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 。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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