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我市按照省的要求统一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缴费年限,为贯彻落实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在结合我市实际基础上,制定了《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阳医保通〔2022〕59号) 。
二、主要内容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阳医保通〔2022〕59号)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
(1)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行缴费,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个人部分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
(2)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员,明确该类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均可作为退休人员医保费用的缴费主体 。
(3)明确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
(4)明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上限是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
2.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标准 。
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
3.缴费比例 。
明确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维持5%不变,但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的要求调整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1%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1.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根据省的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前提是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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