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工医保政策 扬州医保最新待遇标准】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后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慢性病患者待遇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获得感,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9〕195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二类门诊特殊病种有关政策,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地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
其中,统一待遇标准 。符合病种范围及相应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申请并审核通过后,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用于治疗本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报销比例为80%,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实施病种及待遇叠加政策 。同一参保人患有两种及以上二类门诊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增加一个病种补助限额增加500元,最高补助限额为3500元;同一参保人同时患有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报销待遇分别计算,其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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