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及单位安防用犬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扶助犬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凶猛类犬只 , 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第三条
犬类管理应当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执法管理和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公安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市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宣传等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 , 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犬类管理工作 , 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流浪犬收容留检、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养犬和因犬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推行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 , 提高犬类管理效能;
(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注射 , 登记建档 , 发放犬类免疫证明 。做好犬类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 , 开展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开办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 推行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 , 提高犬类管理效能;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 加强狂犬病暴露后规范化处置;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涉犬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 做好犬类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社会氛围;
【泰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机构和其他基层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养犬管理 , 推进养犬管理社会化;
(九)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 , 就本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 , 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普及养犬知识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五条
犬类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市(区)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禁养区内禁止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认定标准和目录见附件);禁养区外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的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实行拴养或圈养 。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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