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详情 呼和浩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控工作 。
【附详情 呼和浩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
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核查,负责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
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
第六条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核查) 。
(二)设置场所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 。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部门核查) 。
(三)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卫健部门核查) 。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四)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 。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六)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七)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第七条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符合条件 。
(三)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由旗县区教育部门在开学15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
(四)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报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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