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乡医保参保人门诊费最低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门诊费支付标准: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 。其中 , 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 , 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 , 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 。
温州市区门诊费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0% , 个人自负 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5% , 个人自负 65% 。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缴费标准暂按 220 元确定 , 其中个人缴纳 70 元 , 财政补助 150 元 。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 , 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
一个医保年度内 ,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同住院费报销标准实行 。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 , 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 , 个人自负 20% , 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 5000 元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 ,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 ,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 1 万元补助 。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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