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
温州市区支付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 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 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 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 50% 。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门诊费支付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 。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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