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格认定、申请和待遇享受手续 。
第四条 各级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
【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医保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建立人员信息定期互通和相关数据共享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事业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
第二章 救助对象分类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
第七条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二)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 。
第九条 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到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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