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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