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
设定依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申请条件: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
办理材料:①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此机构首次登记);②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③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泰安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服务大厅
办理机构:派出所受理 , 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由单位持办理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服务大厅申请 , 由派出所受理 ,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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