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济宁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方案( 五 )


2. 县级民政部门 。(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初审 , 分类填写《项目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9-16) , 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2)负责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审批的项目分类填写《项目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9-16)连同审批文件报市民政局备案 。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县(市、区)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 , 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 , 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 , 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 。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 应免予提供 。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 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 , 按规定落实补助资金 。
(三)明确部门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结算工作 , 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 , 实施项目备案和市本级项目审批 , 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 , 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 下达预算指标 , 牵头预算绩效管理 , 并配合做好市级资金结算等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 , 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审核拨付和预算绩效管理 , 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 健全完善市级补助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 , 开展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 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 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 , 一经查实 , 取消补助资格 , 并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
(四)明确有关工作
1.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项目及时受理和审批、即时拨付和定期备案要求 ,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 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 。
2. 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 , 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 , 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 。
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 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 , 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
3.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 , 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 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 , 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 。
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 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 , 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 , 实行物理隔离 , 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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