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济宁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方案

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 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 制定本方案 。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 , 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 , 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二)补助条件
1. 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其中 , 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 , 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 , 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
2. 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 , 不少于20张 , 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
3. 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 , 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
4.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
5.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 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 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
(三)申报材料
1. 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
2. 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 , 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 , 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
3. 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
4.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 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级补助9000元的基础上 , 市级再补助3000元;每张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级补助3500元的基础上 , 市级再补助1500元 。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 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 , 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
(二)补助条件
1. 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
2. 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
3. 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 , 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 , 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 号规定的22 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
4. 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 , 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 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
5. 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
(三)申报材料
1.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
2. 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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