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退休职工6月30日前可按原标准一次性交清医保费用

开平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和待遇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人:
您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后我市选择一次性缴费或按月缴费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缴费和待遇方面有以下变化:
一、缴费方面
1.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缴费金额由上半年210.21元/月(3822元*5.5%)调整到350.35元/月(6370元*5.5%);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缴费金额由上半年286.65元/月(3822元*7.5%)调整到350.35元/月(6370元*5.5%) 。
二、待遇方面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缴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我市目前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参加过江门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退休后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在江门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2011年1月1日前,已在开平市参保,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或因企业改制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累计缴费需满15年)
为避免集中扎堆办理,如需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的,请于2022年6月28日之前使用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提交申请或者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
特此告知 。
开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备注: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关系转移条件的参保职工需同时在我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并退休的,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
【开平退休职工6月30日前可按原标准一次性交清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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