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通知原文 汕头老人津贴


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原文:
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老年人优待水平,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发放时间及对象
于2012年10月10日起开始全面接受汕尾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申请,于2012年12月起开始全面发放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对其满80周岁至批准日之间的时段不计发也不补发津贴 。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 。
(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按月发放 。同时取消本方案实施前执行的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长寿补贴 。
【汕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通知原文 汕头老人津贴】(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津贴标准可进行调整,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
三、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解决 。
四、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市(地)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填写《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
(二)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查询、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困难种类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
(四)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
(六)100岁以上老人,在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申请核准正享受长寿补助金的,无须重新申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直接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老龄办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办理相关变更发放手续 。居(村)委会有义务及时告知受影响人 。
五、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 。居(村)委会每月10日前将《汕尾市 年 月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县(市、区)老龄办每季度结束前8个工作日内要将《汕尾市 年第 季度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核拨下季度经费的依据,同时上报市老龄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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