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19〕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芝罘、莱山两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
其他各县市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市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发放 。芝罘、莱山两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
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五)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 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
本细则所称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
本细则所称无自有产权房屋,其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
【烟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场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截止时限以及相关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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