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意见征集( 二 )


第八条 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一个保障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0元/人 。个人(家庭)账户余额可冲抵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大学生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不高于8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600 元/人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
第九条 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
第三章 预算和结算
第十条 预算原则 。门诊统筹基金预算遵循 “总额预算、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门诊统筹支付总费用超过控制标准的,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结余资金滚存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调剂使用 。
第十一条 预算办法 。采取“按人头付费、年初预拨、年底考核结算”的办法预算年度统筹基金;各预算单位可以全县区或乡镇(社区)、高校为统筹单位,结合参保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水平等因素,制定完善预算标准和额度 。可采取年初预拨金额不超过全年预算总额70%,剩余部分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考核结果调剂使用 。
第十二条 结算办法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管理,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参保居民完成门诊治疗后,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凭结算票据及统计报表与经办机构结算 。
各县区要积极探索门诊统筹基金综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高校校医院(医务室)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参保居民门诊医疗服务需求的,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当地符合条件县级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区向社会统一公布,动态管理 。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中应明确政策标准、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内容,并不断完善门诊统筹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 。
第十六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执行“三大目录”及国家、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
(二)按照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
(三)对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
(四)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参保人员对门诊统筹政策的知晓率 。
(五)成立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在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和就医流程 。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规范开展诊疗服务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参保居民合理的门诊医疗需求,不得选择性提供医疗服务 。
(七)建立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门诊就医情况 。
(八)妥善保管就医资料 。将门诊统筹月汇总表、门诊处方和费用结算单(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名)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妥善存档备查 。
第五章 就医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门诊统筹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居民原则上在参保地所属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障服务,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辖区就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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