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外资合伙企业行政许可办理 洛阳外资合伙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条件( 三 )


4、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洛阳市工商局外资科
行政许可(服务、收费)项目清理表
项目名称
外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项目 项目性质
许可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
申报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
(注: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时 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依 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1999】170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字【1999】27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设 立 依 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2、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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