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类工业园区内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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