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二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确定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数据信息平台,主动公开秸秆综合利用政策、项目和秸秆资源分布、收储、供应等信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贮点(站),开展秸秆收集、贮存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秸秆收贮点(站)建设 。
秸秆收贮点(站)使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采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和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水平 。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推行秸秆直饲、黄贮、青贮等饲料化利用方式 。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秸秆基料化利用项目,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秸秆育苗等产业 。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应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沼气、秸秆发电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 。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以秸秆为原料制作加固材料、板材、工艺品等产品,拓展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 。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能力 。
支持科研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点(站);
(三)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项目 。
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财税、信贷、用地、用电、交通、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
鼓励社会力量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引导、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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