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用人单位,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奖励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相关中介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造假单位不再享受衡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八条 各县(市)及南岳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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