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 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全文( 二 )


(五)组织引进 。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核通过的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完成引进工作 。第四章 待遇申报及兑付
第六条 待遇审批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青年人才及时向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待遇,填报《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并提交被引进对象的学历学位证明、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户籍、参保登记手续等资料 。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批,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保存,填写《新引进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并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
第七条 待遇兑付 。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的青年人才待遇,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及市人才服务窗口提供引进青年人才异动情况逐月审核,于次月发放 。
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青年人才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人才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追究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 。
第九条 引进的青年人才在待遇享受期内辞退、辞职或其他情形离职的,用人单位和青年人才本人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 。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用人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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