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Q1:需要申报经营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 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Q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 , 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Q3: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 经营所得 ,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规定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 , 从其规定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成本、费用 ,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 ,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 转让财产损失 , 坏账损失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 没有综合所得的 , 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 ,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Q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性质的企业 , 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 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 , 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以此确定适用税率 , 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 。
Q5:如何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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