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二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 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 , 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 , 重新计算减免税额 , 多退少补 。
Q6:纳税人如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
【济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 ,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 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 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 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 , 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 , 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 , 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 , 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 , 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
Q7: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 , 纳税人应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 , 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 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有以下情形的 , 还应填报相应表单:
(1)无综合所得 , 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 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 , 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4)公益性捐赠支出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的 , 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 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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