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
【淄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 ,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
政策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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