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 ,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 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 , 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救助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 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 , 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 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济南诉讼费收费标准 济宁诉讼费用计费标准】有关诉讼费用更多的详细规定 , 请您参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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