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 市级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精神 , 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 结合我市实际 , 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范围
对2014年以来 , 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 , 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 , 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 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 ,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 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 , 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企业 。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
(四)中小企业 。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
(五)其他行业、企业 。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
三、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项目及标准
1、对符合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 , 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
2、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 , 可继续按照安康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1]347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
3、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 , 可同时申报稳岗补贴和调控补贴 , 但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二)补贴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到2020年底结束 , 共7年 。
四、工作流程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 。2014年符合条件的 , 可在2015年7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请 。此后 , 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
(一)资格认定 。申报享受补贴的企业填写《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 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由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政策规定范围 , 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进行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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