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二 )


第十二条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 无论户籍是否迁移 , 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 , 经办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 。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 , 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参保待遇领取条件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 支付终身 。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 其中: 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 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70元 , 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80元 , 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90元 。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 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不含中、省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 。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 多缴多得 , 长缴多得 。对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 , 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前提下 , 每多缴费一年 , 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3元 , 缴费档次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 , 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 。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 参保缴费起始日 , 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 个人不用缴费 ,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家庭参保联动机制未领取养老金的 , 从2014年2月起 ,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 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应逐年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 , 也允许补缴 , 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 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 , 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
第二十条 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 , 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 , 应按欠费当年标准申报并补缴 , 补缴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 从缴清欠费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 应按年缴费 ,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 服刑期间停发基础养老金 , 服刑期满后次月按照当前标准继续发给基础养老金 , 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 , 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 , 具体调整政策方案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 ,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 , 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 。丧葬费补助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 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 , 市级财政承担10% , 县区级财政承担40% , 纳入预算 , 及时足额拨付 , 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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