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四 )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第三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 ,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市政府2011年6月1日印发的《商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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