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延缓车辆报废规定

第一步:
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 , 包括:
1、《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 , 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 , 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
【中卫延缓车辆报废规定】
第二步:
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 , 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 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
第三步:
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 , 符合规定者 , 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 , 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 , 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
温馨提示: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 , 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 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 , 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 , 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 , 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 , 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 , 按照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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