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锦州市养老保险( 四 )


(5)《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
3、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负责核实相关资料,符合临时建账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发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通知单》(表43),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登记手续,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根据《缴费凭证》信息生成《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表19,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联 。
(2)将《通知书》电子数据(或纸制单据)发送至异地转移系统(原参保机构) 。
注:原参保地收到《通知书》,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 。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帐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并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核对《通知书》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记录其临时建账地、《通知书》签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
(四)转出临时账户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出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
1、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业务经办日期间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出业务 。
2、申报材料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表20,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两联;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5)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
3、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接到企业经办人员提出的转移申请,为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职工填写《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 。对在行业参保、建立临时账户期间有欠费情况的应告知及时补缴,待资金补缴到位后,再履行转出手续 。对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职工本人在《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自愿放弃补缴欠费” 。最后企业经办人员向社保局行业处提交以上规定的5种材料 。
(2)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审核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将《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录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中断缴费,生成《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表45,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
(3)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电子数据(或发送纸制单据)至异地转移系统 。
注:原社保机构或待遇领取地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表45)后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生成《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电子数据后发回我省 。
(4)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在15个工作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①收取发给本地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
②核对有关信息,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邮寄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将《信息表》电子数据(含基金划转银行票据号)发送至异地转移系统(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③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保留有关信息备份 。
注:转入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收到《信息表》电子数据,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方便后续业务办理和收到纸质单据后的核对复查 。待收到转移基金和纸质《信息表》后,核对《信息表》、转移基金额等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无误的办理转入手续,按《信息表》内容完成财务核算,进行账户记录 。最后将业务办理结果发送至异地(转出地)转移系统,给我省反馈业务已经办结信息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