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锦州市养老保险( 五 )


(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暂行)
1、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向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转移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
2、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表17);
(2)未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提供《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要求必须有单位签章和个人签字 。
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办理转出业务时在提供《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同时,还必须上报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3)转入业务:填写《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或任命书或其他任职文件等 。
(4)转出业务:《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共同提出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一般为转移单中的商调联 。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入)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
(6)《 月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动申报表》(表08);
3、办理程序
(1)转出人员:
应用程序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由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 。确认后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 。
未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可以直接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由职工本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
(2)将转移人员材料报省社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核实后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中的商调联加盖社保业务经办人员、财务经办人员及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审核章,其余各联只盖社保经办人和财务经办人名章 。
(3)企业经办人员将转出地社保机构核实并盖章的转移材料送交转入单位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转移单商调联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的相关内容核实转入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转移单各联签章 。然后由企业经办人员将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一份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返回的养老保险转移单后负责在其余四联转移单中的转出地一栏签章,转移单由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留存一联、财务留存一联,返给转移人一联(转移个人拿此联到转移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单位留存一联,送交转入单位留存一联 。
(5)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转移成功之后为转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从转移单中记载的转移截止时间次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录入转入人员的历史缴费数据,续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转入职工当月工资额,按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 。此外,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时,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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