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锦州市养老保险

(一)转出到省内企业或外省企业
1、办理时间
【锦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锦州市养老保险】转出到省社保局管理的鞍钢或省直企业,或转出到在省内各市参保的企业,或转出到外省参保的企业,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向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转移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
2、申报材料
(1)《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表46,以下简称《凭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5)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6)对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转出到外省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手续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交职工本人) 。
3、办理程序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提出转移申请后,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为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职工填写《凭证申请表》 。对在行业参保期间有欠费情况的应告知及时补缴,待资金补缴到位后,再履行转出手续 。对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职工本人在《凭证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最后企业经办人员向社保局行业处提交以上规定的5种材料 。
(2)省社保局行业处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及缴费信息进行核实,对无欠费情况的,或有欠费但自愿放弃补缴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表13)(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经办机构章及个人名章 。
(3)一份《凭证申请表》由企业留存,一份《缴费凭证》由企业经办人负责交给参保职工本人,另外一份《凭证申请表》和《缴费凭证》由社保局行业处登记所属原企业信息后保留存档 。社保局行业处对已打印《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帐户继续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打印《缴费凭证》后重新在省社保局行业处所负责养老保险的企业就业,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
(4)参保职工将《缴费凭证》传递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表14,以下简称《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出具纸制《联系函》 。
(5)省社保局行业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或纸制《联系函》)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外省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打印2份纸制《信息表》,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
(6)待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
如收到“业务拒绝”信息,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处理 。
特别说明:《缴费凭证》填写注意事项: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中行政区划代码为219900;单位名称为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为各专管员办公电话;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邮编为110003 。
②表格中个人编号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编号和流水号编写 。
③户籍地地址填写居民身份证上地址(与居民户口簿不一致时以居民户口簿地址为准)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