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一下简称低保)工作 , 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等文件精神 , 结合实际 ,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 ,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地情况详细调整设定申请低保的财产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
(二)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平台窗口提出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 ,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 并授权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
2.核对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 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 详细检查申请材料与家庭实际状况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
3.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低保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规定参加人员等制度 , 规范评议行为 。
4.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 , 可吸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与审批 。主要依据市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的反馈结果 , 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 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 对家庭确有大病患者或资金支出大于收入的特殊情况 , 经过审批机关集体讨论作出批准决定 。严禁不按程序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管理范围 。
5.公示 。低保申请审核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度 , 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 。做到“两审三公示” , 即入户审查结果公示 , 审批完毕公示和长期公示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 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
6.资金发放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 , 将低保金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 , 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 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
(三)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市民政部门完成全市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网络建设 ,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核对信息即时反馈到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 。2014年底前 , 各县(市)区要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和服务平台建立 , 配备工作人员 , 安排工作经费 。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交通、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核对中心提供户籍状况、车辆情况、就业情况、住房面积、婚姻证明、残疾等级、死亡证明、保险金额、存款数量、经营执照、个体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 。
(四)加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积极介绍推荐低保对象就业 ,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诚实经营获得收入 , 脱离贫困 。对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家庭 , 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对有完全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经介绍但拒绝就业两次以上的 , 应停发或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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