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研究确定 。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召开七部门联席会议 , 对区人力社保局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研究确定 。
(六)发放补贴 。经七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符合申请资格的 , 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放补贴 。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中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
1.《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3.承租人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
4.承租人的社保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5.承租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
(二)高层次人才或中高层次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
1.《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租住荔湾区人才公寓满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3.承租单位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
4.承租人向承租单位承租的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5.承租人的社保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6.承租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
第九条人才公寓的承租人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已享受人才住房实物奖励以及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货币形式购房补贴的 , 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
第十条承租单位和承租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若有欺诈、隐瞒行为 , 一经查实 , 即取消补贴申请资格 , 并视实际情况追缴已发补贴 。
第十一条承租人因下列情况之一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住房的 , 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已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的 , 由区人力社保局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
(一)未按时申报变更事项的;
(二)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资格条件 , 且拒不腾退的;
(三)转借、转租人才公寓 , 改变人才公寓结构和用途 , 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 , 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 , 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六)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
第十二条本实施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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