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 )


12、被保障家庭承租江宁上坊片区市本级公租房,其户籍由主城迁移至居住地的,迁移后由江宁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资格予以复核 。
五、明确调换规则
13、因房屋质量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因承租人行动不便、精神残疾的,被保障家庭在公租房承租期间,可申请调换公租房 。被保障家庭调换住房的,其承租人(监护人)可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调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换 。
六、完善退出流程
14、被保障家庭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经核实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应据此解除或终止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予以清退 。
15、被保障家庭有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私下互换住房、转租转借、长期欠缴租金或改变房屋结构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依合同约定直接解除或终止其租赁合同,并予以清退 。
16、被保障家庭承租人已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的,由公租 。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核实后将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经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其死亡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终止其承租资格,并通知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予以清退 。
七、明确退出条件
17、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其他原因的,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可视情况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租金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绝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
18、市场租金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八、提升服务水平
19、提供公租房“一站办理、一键直达”服务应用场景,通过“数据跑路”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全程网办”规范行政行为 。
20、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统一数据,统一标准,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更新人员和房屋动态,各部门紧密联动,及时跟踪动态信息,实现公租房全生命周期监管 。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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