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2( 二 )


第十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 。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 。出国定居、死亡、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
(一)选择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已实现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管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管理 。
(二)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线上线下医保同等支付政策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
第十五条 异地门急诊、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统称为异地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应在居住地优先选择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第十六条 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要因病施治,严格掌握适应症,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门诊医疗费用明细,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处方审核,并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 。
第十七条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方式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病种分值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
第十八条 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逐步推行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范围 。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二)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
(三)伪造、变造门诊处方或门诊检查、检验报告单涉及的医疗费用 。
(四)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非法获取利益或协助他人非法获益的 。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费用 。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2】第二十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普通门诊统筹经办业务流程和费用结算办法,强化基础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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