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2( 三 )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
(一)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全域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智能监控,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医保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
(一)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协商谈判机制,严把入口关,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评审评估标准,将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控制自费比例、严禁诱导院外购药、违规开具大处方等纳入协议管理,强化协议条款及指标约束作用 。
(二)建立医疗服务监控预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常态化监测医药费用增长快、次均费用高、患者自费比例高、检查费用占比高、目录外项目使用多等异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医保部门牵头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有关工作,并根据国家部署、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政策 。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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