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职责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内容纳入监管范围,依据医保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执法监督平台等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和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参保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属于医保协议规定内容的,由市医保中心或医保分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相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确保医保系统信息安全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参保人员和医保数据信息安全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 。
医保经办机构是指市医保中心、医保分中心和市医保结算中心 。
医保协议是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2027年10月3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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