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二 )


5.门诊慢特病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门诊特病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5%支付 。
(4)肺动脉高压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
(5)血友病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
(6)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支付 。
门诊慢病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
(2)结核病规范治疗和布鲁氏病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
(3)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
(4)重症精神病
支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
(5)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岁以下25000元; 3—6岁(含6岁)20000元; 6—18岁(含18岁)15000元 。
6.门诊特殊用药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
门诊特殊用药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累计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 。
7.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是否可以同时申报?
可以同时申报,但涉及相同的药品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
8.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怎样结算?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通过读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
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一)保障哪些人员?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 。
(二)凡符合以上情况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能直接享受“两病”待遇吗?
不能直接享受 。凡符合以上情况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须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医师根据“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再由认定机构医保部门将认定结果录入医保系统后方可享受“两病”待遇 。
(三)“两病”患者怎样进行认定?认定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1.自主认定:“两病”患者的认定工作由各旗县区具有心血管科和内分泌科的二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是各旗县区医院(附表) 。“两病”患者认定时需凭医保电子凭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旗县区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有“两病”既往史的可提供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住院病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进行认定 ,没有上述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诊断依据的可直接在认定机构通过相关检查进行两病认定 。后附认定医疗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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