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厦门社保缴费新政策( 二 )


企业划型: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划型的结论进行判断;2021年以后新增参保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
经营困难情况:依承诺制由参保单位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亏损条件,并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备查 。
三、申请流程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每月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时确认是否申请缓缴 。
四、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最迟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逾期未缴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
相关部门可对参保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五、权益保障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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