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2年医保最新政策 2023海南医保待遇衔接规定

海南医保待遇衔接政策
一、以城镇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待遇衔接
(一) 以下三类人群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 医疗补助,下同) 支付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外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
2.省内医保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
3.连续 2 年(含) 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其待遇规定如下:
1 . 中断缴费3个月(含) 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2.中断缴费4 个月(含) 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
(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缴费后统筹基金支 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
2.连续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30%享受待遇 。
(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费用本月或次月到账的视为正常缴费 。
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待遇衔接
(一)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下同) 支付待遇 。
(二)参保人连续 2 年(含) 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中断缴费 3 个月(含) 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中断缴费 4 个月(含) 至 6 个月(含) 的,参保缴费后按照现行标准的 50%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
(三) 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在非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参保缴费后,即可按照当年度现行标准的 3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 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
(四) 上述参保人群在上半年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在下半年缴费的,需一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 。
三、重点人群参保待遇衔接
(一)下列人群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期间就业的;
3.军人退出现役或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
(二) 因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之 日起、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自认定之日起,可在90 天内(含 90 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 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 90 天的,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按照本文 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执行 。
(三) 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 及其配 偶、子女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 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其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在省外未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90 天内(含)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 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 90 天的,缴费及享受待遇标 准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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