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 常州经开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三 )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流转的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分 。
第十八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九条 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镇分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进行排名并公示 。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进行排名 。
第二十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暂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由区积分办核实后予以顺延 。申报小学积分入学的申请人,如填报了统筹志愿并已被统筹学校录取,不得参加顺延 。顺延只适用于填报了一所公办学校志愿未被录取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查询个人积分 。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公示结束前到提交申请的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复核要求,也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 。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点从4月11日至6月11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6月12日至6月20日,各受理点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6月2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 。各受理点在法定假日按规定正常休息,不受理材料 。对申请人数多、工作量大的受理点,应安排工作人员在法定假日加班,方便申请人递交材料 。
第二十三条 6月24日至6月29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积分情况;7月1日至7月2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录取人员名单;7月3日至7月5日,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7月6日至7月10日,申请人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在6月29日前,申请人、受理点工作人员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区积分办申请纠错,逾期区积分办不再受理 。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入学准入卡》;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4.入学人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
5.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常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 。
第二十六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智障、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应接受特殊教育,不适用本细则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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