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区住房保障救助标准规定

烟台芝罘区住房保障救助标准规定
根据《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莱山两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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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住房保障救助标准规定】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现行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
市政府公布的申请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根据保障能力与保障需求相适应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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