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92号)有关规定,现就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至少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个月 。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处于在缴状态 。
2.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使用 。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补贴带动就业部分不能重复享受 。
4.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
(二)补贴标准
【青岛关于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三)申领程序
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全程网上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 。注册地所在街道(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后,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
(四)资金来源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
二、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2)特困人员毕业生;(3)孤儿毕业生;(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6)残疾人毕业生;(7)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
2.政策实施期内,每名毕业生的身份只能由一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于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不能重复使用 。
(二)补贴标准
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
(三)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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