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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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10日-4月18日(7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入口:http://zfcj.gz.gov.cn/hdjlpt/yjzj/answer/27706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工作 。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
第二序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
第三序列: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
按前款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相应序列 。
第六条前条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包括:
(一)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二)按规定被注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后,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三)正在申请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提出变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不能进入轮候册第一、第二序列的对象;
(四)其他按规定应进入轮候册第三序列的对象 。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被注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分配的(含获分配后弃租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
(三)三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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