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二 )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获分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 。自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进入轮候册第三序列 。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进入轮候册后,属于下列情形的,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不变:
(一)参加意向登记未能获分配的;
(二)申请人去世、离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的;
(三)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进入轮候册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
第十二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的优抚对象、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以及其他按规定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
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和常态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分配按照公布房源、网上随机选房、配租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届时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分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各区方案应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分配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
(二)意向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家庭人员、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进行配租意向登记时须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住房保障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分配资格,并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
(三)确定分配名单及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公示不少于5日 。公示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情况确定分配名单,分配名单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
(四)预分配房屋 。举行预配租仪式,公开配房 。
(五)资格复核 。按规定对获得预分配房屋的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分配资格 。
(六)办理入住 。向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租房分配对象为优先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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